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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规定,决定开展辖区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一)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5年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的社会组织。
  (三)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及2017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7年度检查;
  2.2017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3.2016年度和2017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17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履行2017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义务的;
  2.2017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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