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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文件
万州民社管〔2022〕3号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民〔2022〕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全区性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年5月—7月。
三、清理整治对象
登记在册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也须按要求报送材料。
四、整治任务
全区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重庆”、“重庆市”、“渝”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全区性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抓好专项整治行动。
(二)扎实组织实施。各全区性社会团体要严格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整治任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无论是否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无论是否存在问题,均要及时报送《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其中,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其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汇总填报《XX主管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等),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将附件1报送至区民政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将结合年检、双随机一抽查等工作开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四)强化长效治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进一步完善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举措和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其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五)及时报送情况。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确定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于6月6日前将《联络人信息表》(附件4)反馈至电子邮箱,并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和《XX主管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区民政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于6月30日前将附件1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区民政局。
联 系 人:冯 娅、刘 佳
联系电话:58256395电子邮箱:393362643@qq.com
附件:1. 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2. XX主管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3.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事项解析
4. 联络人员信息表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1
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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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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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本情况 |
自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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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名称 |
分支(代表) 机构名称 |
设立时间 |
设立方式 |
业务范围 |
组织机构 |
近两年开展的主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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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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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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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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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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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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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查范围包括社会团体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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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时间:2014年之前成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时间为准;2014年之后成立的,以会议审议通过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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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方式:以会议形式审议通过的,需写明会议时间和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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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范围:详细填报本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领域和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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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机构:主要填报本分支(代表)机构下设的各类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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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近两年开展的主要活动:简要介绍2020年、2021年开展的主要活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方式、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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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查情况:对照本《通知》整治任务要求自查发现的问题情况,未发现问题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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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整改情况:针对自查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步骤、时限和进展等情况,自查未发现问题的填“无”。 9.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栏填“无”,其他内容可不填写。 10.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须于6月30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须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区民政局。 |
附件2
XX主管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进展情况统计表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总体情况 |
成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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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总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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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自查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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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查的含有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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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查的未有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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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抽查检查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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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现存在整治情形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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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列入整治范围的分支(代表)机构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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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情形 |
涉及问题(个) |
涉及社会团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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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
完成整治 |
发现 |
完成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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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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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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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另行制定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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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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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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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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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重庆”、“重庆市”、“渝”等字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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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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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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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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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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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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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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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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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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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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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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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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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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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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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结果 |
涉及分支(代表)机构数(个) |
涉及社会团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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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整治 |
完成整治 |
列入整治 |
完成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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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终止的分支(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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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限期整改的分支(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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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事项解析
一、整治范围
(一)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后缀有“协会”“商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分支(代表)机构全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如:重庆市舞蹈协会民族舞分会。
特别说明:2014年7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取消了市民政局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审批项目。2014年10月24日,《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4〕135号),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各区县也对标参照执行。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二、整治内容解析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如X商会授权X分会开展某项任务,任务已完成。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如X商会X分会不按X商会章程开展活动。
3.分支(代表)机构另行制定章程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如X销售协会经履行内部程序后设立X销售分会和X营销分会。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即未经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的,如X舞蹈协会未履行内部程序设立、变更、终止街舞分会。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如X舞蹈协会经理事会同意后设立X舞蹈协会街舞联盟。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重庆”、“重庆市”、“渝”等字样的:如重庆市舞蹈协会经履行内部程序后设立重庆市舞蹈协会重庆街舞联盟。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如X舞蹈协会经履行内部程序后设立X舞蹈协会沙坪坝分会。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如X舞蹈协会街舞分会下再设立渝北办事处。
10.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与未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11.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如X商会建材分会未经X商会授权或者批准擅自以X商会名义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培训活动。
12.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针对私自设立银行账户或者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分支(代表)机构。
13.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如X商会将建材分会委托XX建材公司运营,每年向XX建材公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情形。
14.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形的:如X商会建材分会未依法依规按章程违规收取有关费用。如X商会未按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民发〔2014〕30 号)“经立项、审批后实施”的规定,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同时经理事会研究,由X商会建材分会承办等情形。
15.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1)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开展“一讲两坛三会”活动情形的:如X商会建材分会未经X商会批准开展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2)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这里不赘述。(3)在年检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如X舞蹈协会经理事会同意后设立青年街舞分会,但在年检中并未报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情况。(4)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针对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社会团体。(5)其它情形。
16.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等情形的,这里不赘述。
附件4
联络人员信息表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姓名 |
职务 |
座机号码 |
手机号码 |
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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