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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区性社会组织工作规范(试行)的 通 知

发布时间 2020-10-30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全区性社会组织工作规范(试行)

    

 

全区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全区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根据重庆市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廉洁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区民政局制定了《全区性社会组织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全区性社会组织工作规范(试行)

 

         一、明确政策红线

       (一)兼职。社会组织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由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的,必须按照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兼职。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兼职期间不得从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和获取其他利益,对确需的工作经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进行报销。兼职期间干部本人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二)活动。社会组织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关联方交易牟取私利,不得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社会组织不得违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活动等;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展会、报告会或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开展相关活动需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三)服务收费。社会组织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社会组织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营利活动,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也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社会团体要避免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收费或变相收费。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收取会费应当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四)经费使用。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利用社会组织经费大吃大喝;不得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收送礼品、礼金、礼券;不得未经批准出国;不得公款旅游。

        二、规范内部治理

        社会组织是依法自治的独立法人,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社会组织要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章程规定民主程序进行集体研究,不得由个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引领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好作用,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要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负责人任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对重大事项、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章程履行职责,不得以单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以权谋私。

        社会组织应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纳入章程,对于召开重大会议、负责人发生变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登记管理机关报批(报告)。

        社会组织要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岗位职责,逐步完善秘书长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流动配置、薪酬福利待遇等保障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从业人员年金制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要强化人员培训,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开发专业岗位,吸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升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

        社会组织要加强信息公开,公开社会组织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章程、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主要财务情况、活动情况、党建情况、网站地址和微信公众号等信息。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要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制定单位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加强内部监督。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挂账,不得“坐收坐支”。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记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社会组织的资产必须合法,产权清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产,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的资产购置、变卖、报废处置等事项,应当履行章程规定处置程序,不得擅自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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