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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及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6-18

信息来源:民间管理组织办公室

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及解读

 

    1.什么是社会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我国管理社会组织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是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  基本方针。具体的说,就是一手抓培育发展,帮助社会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断地完善、发展和壮大自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一手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确保社会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3.社会组织应当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这是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2)名称权。这是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其他单位不得冒用。

  (3)名誉权。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毁损、侵犯。否则,社会组织可以就保护自己的名誉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毁损名誉而造成的损失。

  (4)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要,应当十分注意保护,使其不受侵害。

  (5)减免税权。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事业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减免税的权利。

  (6)诉讼请求权。社会组织依法享有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无论它的什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社会组织必须履行哪些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

   具体地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我国实行怎样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和多年的实践经验,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6.我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7.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9.社会组织建立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由哪个部门审批?

   由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共产党组织审批。因为业务主管单位不仅担负着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而且担负着人事管理的职责,与社会组织的联系比较紧密,因而应当承担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的工作。

  10.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管理,这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也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二是坚持统一登记管理,即社会组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三是坚持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社会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四是坚持稳步发展,使社会组织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内在质量和整体素质。

11.现阶段我区优先培育重点发展那些类型社会组织?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五大功能区发展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十二五”期间,将重点培育发展以第一产业为主的促进农村经济和农科技术普及服务“三农”、环保旅游类的社会组织,如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生态保护和乡村旅游类社会组织。

12社会组织登记体制有哪些改革?

        今年3月21日,区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万州民管〔2014〕21号)。“通知”明确,我区社会组织登记工作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双轨并行。在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对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待上级相关政策出台后再实行直接登记。对成立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继续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13.取消的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审批项目有哪些?

从2014年1月1日起,区民政局取消了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审批环节,社团筹备组直接向区民政局提出社团名称审核和申请成立登记。同时,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备案),由其自主设立(成立)、变更、注销,自负其责。

     14.区民政局对那些类型的社会组织开展了上门集中年检服务?

近年来,区民政局在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中,坚持便民原则,对区教委、区体育局、区扶贫办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了上门集中年检服务。具体做法是:由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年检具体时间、地点,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开展集中年检服务。

  1. 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有哪些政策优惠?

    2003年10月29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3〕148号),“意见”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予以了优惠政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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