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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18

信息来源: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万州民管〔2014〕21号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现将我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优先培育发展重点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五大功能区发展战略,科学调整和优化社会组织的结构与布局,结合我区实际,将重点培育发展以第一产业为主的促进农村经济和农科技术普及服务“三农”、环保旅游类的社会组织,如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生态保护和乡村旅游类社会组织。

    二、 稳步推进登记体制调整

    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双轨并行。积极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在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对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待上级相关政策出台后再实行直接登记。对成立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继续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三、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

    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审批环节,社团筹备组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同时,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备案),由其自主设立(成立)、变更、注销,自负其责。

    四、 继续开展上门年检服务

    在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中,区民政局将坚持便民原则,开展上门集中年检服务。加强与区教委、区体育局、区扶贫办、区人社局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衔接,由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年检具体时间、地点,并通知所主管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开展集中年检服务,减少相关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路途劳顿和费用开支。

    五、 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2013年10月,重庆市民政局印发了《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截止目前,我区经区工商联同意、区民政局登记的仅区温州商会、区福建商会两家。为加强我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社会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异地商会登记应遵循五大原则:一是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名称只能为“重庆市万州区(原籍地省名称)商会”。二是已登记异地商会名称不规范者(非省籍地名称命名的商会),原则上应在2014年5月底前,进行名称变更。三是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应当按照经济类社会团体性质规范其章程,明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将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四是发起成立万州区原籍省级商会,事先应当征得其在重庆市级省异地商会同意。五是在我区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即外省或直辖市)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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