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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18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团体

会费管理的通知

万州民发[2008]102号

区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0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会费标准制定(修改)的程序。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会团体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各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或会员代表说明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理由和会费使用方案,将拟定的会费标准提交大会审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时,应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未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的,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执行新的会费标准。

二、认真执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的备案制度。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是社会团体的重大活动事项,必须履行报告备案程序。各社会团体应于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以“关于会费标准的决议”的文件形式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团体在提交会费标准备案文件的同时,还须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成本测算说明》、会员名册等相关材料;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社会团体,还须提交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会员代表名册等相关材料。民政部门在收到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团体反馈备案审查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

三、切实规范使用会费收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由社会团体向区财政局购买,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社会团体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统一组织销毁。区财政局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发放管理办法。

四、加强监督检查。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在社会团体年检时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违反上述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履行会费标准备案手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违反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等问题,由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构成违纪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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